军一级上将。因曹锟、吴佩孚未在国民党军中任职,未列入表中。
中将加上将衔:加上将衔仅限于陆军中将,陆军中将符合晋升上将条件者,因受员额所限可先加上将衔,待二级上将空出缺额再从中将加上将衔者择优正式晋升上将。虽然不少加上将衔者后来都正式晋升为二级上将,如张治中、卫立煌、马鸿逵、胡宗南、汤恩伯等;也有人是死后才被追晋的,如张自忠、廖磊等;还有人生前死后都未正式晋升,如钱大均、罗卓英等。
陆海空军勋赏条例
第1条
陆、海、空军军人着有战功或勋绩者,其叙勋行赏,除法律别有规定外,依本条例行之。
第2条
勋赏之种类如左:
一国光勋章。
二青天白日勋章。
三宝鼎勋章。
四忠勇勋章。
五云麾勋章。
六忠勤勋章。
七勋刀。
八荣誉旗。
第3条
国光勋章不分等级,凡陆、海、空军军人,捍御外侮,保卫国家,着有特殊战功者颁给之。
第4条
青天白日勋章不分等级,凡陆、海、空军军人,捍御外侮,保卫国家,战功卓著者颁给之。
第5条
宝鼎勋章分为九等,凡陆、海、空军军人,捍御外侮,或镇慑内乱,着有战功者,依左列规定,分别颁给之:
将等官一等至四等。
校等官三等至六等。
尉等官四等至七等。
准尉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第6条
忠勇勋章不分等级,凡陆、海、空军军人,捍御外侮,英勇作战,负伤不退者颁给之。
第7条
云麾勋章分为九等,凡陆、海、空军军人,对于国家建有勋绩,或镇慑内乱,立有功绩者,依左列规定,分别颁给之:
将等官一等至四等。
校等官三等至六等。
尉等官四等至七等。
准尉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第8条
忠勤勋章不分等级,凡陆、海、空军军人,连续服现役十年以上,其服务成绩,足资矜式者颁给之。
第9条
勋刀分为三等。凡陆、海、空军将等官,所授勋章晋至最高等,而复建有战功或勋绩者颁给之。
第10条
荣誉旗不分等级,凡陆、海、空军部队,特着忠勇战功者,颁给之。
第11条
非陆、海、空军军人或在乡军人或外籍人员,对于战事建有勋功者,得依本条例之规定,颁给宝鼎或云麾勋章。
第12条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