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支付,同样不能视为空头支票。根据《票据法》第91条的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内提示付款。这也就是说,支票的付款期应为10日。如果出票人出票后在10日内保证所开支票得以支付,则无所谓空头支票的问题。
关于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认定。对于该行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均强调要用法律加以制裁,但大多数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为主。我国《票据法》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的制裁较为严厉,制裁形式以行政制裁和行政制裁为主。根据《刑法》关于签发空头支票型票据诈骗罪的规定来看,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首先,行为人完成了出票行为。支票出票,是指出票人制作支票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行为。支票出票包括两种行为:一是支票制作行为,即出票人在支票上填写应该记载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二是支票支付行为,即出票人将完成的支票交付给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的行为。只有两个行为都已完成,才能认定支票出票行为完成。例如,行为人张某填写了支票并且在支票上签了字盖了章,然而因故没有使用而将它锁进了抽屉。后因其他事情查到这张已填好的支票,其实张某支票账户已经出现空户现象,那么能否认定张某签发空头支票?显然不能,因为这张支票没有交付,张某没有完成支票出票行为。此外应该注意的是,签发支票属于一种要式行为,必须使用银行专用支票用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只有与银行建立了支票资金关系的人才能从银行领取支票簿。所以签发支票必须在银行印制并发售的支票用纸上填写并且签字盖章才认定是正式出票行为。如果所填制的支票属于非法印制支票,那么出票无效,同样不能认定实施了出票行为。
其次,行为人签发了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出票时账户内没有资金,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存入资金,账户一直处于空户状态。二是出票时账户内虽有资金,但是资金不足,所开票据金额超过存款数额。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补足资金,账户一直处于欠资状态。三是出票时账户内存有足额资金,行为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前提空了存款,造成账户突然空户现象。在上述情况下签发的支票都认为是空头支票。
最后,行为人骗取了他人的财物。是指行为人将签发空头支票作为支付手段,实际不付对价获取了他人的财物。财物一般是指商品货物或者其他有经济价值的物品。获取是指事实上的占有控制。一般来说。在先交付商品货物,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空头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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