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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望舒慕羲和  加入书架  新顺1730望舒慕羲和  新顺1730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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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五五章 马关换约二十八条(第2节)

其中鞍马费用,由中华承担,所乘舰船,亦由天朝支派。

中华礼政府应遣派官员随行、见证。

第五款:

为示惩戒,亦使日本国不行侵凌之事,为践行夫子之以直报怨、以德报德之大义。

特割取对马岛、隐歧岛予琉球国。

以报前明万历三十七年割喜界岛、德之岛、奄美大岛、冲永良部岛、与论岛一百三十一年之怨。

共二百六十二年以为期。

第六款:

虾夷岛民朝贡中华,进献海象牙、海象皮等物为贡,请求内附。

中华天子允之。

日本国转封松前藩于他处,以海峡为界。中日双方于条约签订一年内,勘定虾夷界。

第七款:

中华膺惩出兵,耗费军费,皆由日本国支付,合计库平银五百万两。

第八款:

暂不计利息,日本国合计赔偿中华与琉球国库平银一千万两。减去偿还萨摩藩为琉球国提供的木料三万两,合计九百九十七万两库平银。

其中四百万两,应于条约签订与批准互换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运抵长崎,离岸交割后,一切运输风险与日本无关。

剩余五百九十七万两,分四次还清,自交付首款之后算起,第一年偿还150万两,以此类推,于第五年偿还完毕。

若逾期不还,未偿之款项,则以月利五厘加息。

日本国自有国情体制,中华特许,由各藩按照石告分摊偿还。

若各藩又不偿还者,中华有权力出兵讨要,出兵军费由不偿还之藩赔偿。

第九款:

鉴日本国之请求,为使日本国民可用中华之物,中华天子特许日本国开放商埠关口,开展贸易,互通有无。

为方便商贾存放货物,日本国以检地之石高作价,租借土地于中华。允中华商人在此修筑房屋、出入不禁、售卖货物。

租借之地,当于长崎、米子、土佐、神户、仙台,合计五处选定。除不得占据日本国城外,其余均可自选,以长宽十里为定,检地石高为租金,每年支付。

租借期为二百年,期间若中华不欲继续承租,需支付其余年份之租金;二百年期限之内,日本国不得索取归还。

第十款:

中华商贾携带之货物,需遵守中日双方之约定,禁止违禁、禁止携带天主教相关书籍。

具体违禁物品,见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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