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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论买房后立刻办房产证过户登记的重要性(第3节)

性设计上,还是截然不同的。

因为沈树人毕竟有后世的法律思维,他对“物权和债权”的差异认识度,绝对比任何一个明朝人都深刻。

所以,他一开始就想设计一个“先买的人没有登记或者交付,只有契约,而他作为后买的人,有登记和交付,有官府登记过的公信力证据”,

这样一旦先买的人上门争夺,那就是“抢夺奴婢”,或者“私闯民宅”,如果对方主动挑起冲突,就算反击打死了也不犯法。

而且,沈树人还详细查阅了《大明律》,还真就找到了一些可以加以利用的边缘条款。

这事儿用法言法语说起来比较复杂,但是用人话翻译一下、举个例子,就很容易让人听懂了。

比如,就拿《红楼梦》上薛蟠打死冯渊的案子来说,曹雪芹原本写这个案子,是想抨击“封建豪强恶霸有多嚣张”,

但显然曹雪芹只是个文学家,同时也是法盲。这个案子只要稍微调整一些细节,薛蟠就可以无罪了。

中国古代虽然没有《物权法》,但物权高于债权的朴素思想还是有的。

冯渊买香菱、买了之后“要三日之后再来迎娶”,也就是说他买了人之后没有“交付动产”这个动作,没有事实上占有香菱。所以他对香菱的权益,还是一个“债权”,是一个相对的契约权。

薛蟠虽然是后买的,但他买的时候看到的香菱,还是一个没有被“占有”的状态,他就属于法律上的“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而薛蟠并没有想娶香菱,他多半也不会有“三日后再来隆重迎娶”的仪式。以薛蟠这种呆霸王不重视侍女的脾气,多半是交了钱就要提人。

当然,《红楼梦》里没说薛蟠付了钱后就提人。但如果薛蟠提了人,那香菱这个“动产”的交易就被他“交付”了,“事实占有”了,“债权”就成功转化成了“物权”,

而物权是高于债权的,冯渊再拿着契约要到薛家上门要人,如果起了武力冲突,薛蟠就可以凭对方“私闯民宅、夺人奴婢”正当防卫。

这个法律逻辑,跟“一房二卖”类案子中,先买的人只签了合同却没过户房产证、后买的人过户了房产证、打官司到法院,法院就会把房子判给后买并办了房产证的人,是一个逻辑。

不动产物权看登记,动产物权看交付,没有登记和交付这个动作,债权就只是债权,是低一等的相对权。

有了交付或者登记这个动作,才上升到更尊贵的物权、绝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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