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皇权。他们实际上就是美利坚的“小皇上”!
这个“小皇上”随便怎么捞都行,只要控得住选区,基本上就麻事儿没有。
因为根据美利坚的“王法”,联邦的总统老爷是不能免了参议员、众议员的位子的。要罢免议员理论上得走弹劾程序或内部驱逐程序。
其中弹劾议员的程序和弹劾总统差不多,得众议院简单多数加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才能给弹劾掉。而内部驱逐的程序,则是议员所在院单独表决,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需要一提的是,弹劾程序可以附加一个“取消资格投票”,也就是禁止担任任何联邦公职——仅限于联邦层面,州层面的公职照样可以选(历史上有个“第十四修正案”,可以禁止担任一切公职,但本时空没有这个修正案)。也就是说,赵四即便被弹劾回了科罗拉多州,他照样能再选上州长、州高院大法官等公职。
当然了,美国立国到如今,从来都没有联邦参议员和联邦众议员被弹劾成功过只有一例弹劾失败的“判例”,就是1797年的“威廉.布朗案”,这家伙在1797年被指控叛国,众议院通过了弹劾,但参议院以“国会议员不属于可弹劾的文职官员”为由驳回,转而启动内部驱逐程序——在实行判例法的美国,1797年参议院的国会老爷怎么一弄,就等于关上了弹劾国会议员的大门。
而内部驱逐是不能附加“取消资格投票”的,你今儿驱逐了,他明儿回选区走一遭,又选回来了,就白驱逐了——这事儿还真发生过,南北战争前有个在国会山把人打成重伤的南方参议员就给驱逐回去转一圈又回来了,就是这么无法无天,比鳌拜还嚣张!
除了“驱逐程序”之外,美国佬理论上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把联邦参议员或众议员给逮进去——仅仅是理论上!因为美国成立百余年来,就没有任何一个在职的联邦参议员和联邦众议员被捕了去的。连那个被指控叛国的威廉.布朗也没去坐牢.而要根据理论上的司法程序捕一个赵四这样的国会山老爷,难度之大,几乎就是不可能。
因为他只要把那些贪赃枉法的事情摆在科罗拉多州的地盘上做,那就只有科罗拉多州的法院和科罗拉多州的联邦法院可以审他——这叫司法管辖权!
而前者的法官、检察官都是科罗拉多州选举的,都是自己人啊!
后者的法官、检察官虽然是总统提名,参议院简单多数通过的,但是美国的联邦法官、检察官都必须“本地任官”,而且还得有本地的司法履历。而且审判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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