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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章 请修民法典(第3节)

对镇抚司进行改制,将一部分精通律法刑讯的锦衣卫独立出来,成立刑案司,专门督办京师的刑事案件。

如果遇到谋反杀人之类的大案,则由镇抚司的刑案司直接介入,用最快速度缉拿凶手,维持京师的治安稳定。

而另外一部分的镇抚司锦衣卫,则成立一个民案司,专门负责钱债诸事。

而剩下的户婚田土诸事,因为涉及到地方百姓,所以还交给顺天府来处理。

“如此则刑狱得速理,奸顽知震慑。昔汉宣帝置廷尉平,囚系益少;宋太宗设审刑院,囹圄常空。今以镇抚司改制,岁省冗费当以万计,而刑名清明,实乃裨益圣治之要务也。”

这部分的内容其实皇帝也没意见。

也如同苏泽奏疏所说的,这些在前朝也是有旧制的,镇抚司的职责中也有这些,让他们处理也是没问题的。

实在不行,还可以让刑部和大理寺介入嘛,三法司公推就是了。

但是最后这个在镇抚司专设民案司,负责民间的钱债诸事,就是历朝历代都没有出现过的先例了。

而这个民案司还没有成立,苏泽就已经给民案司找了两个支柱业务。

第一个是出售红契。

红契,是官府印刷的格式合同,民间遇到土地交易的时候,也怕后面的诉讼争议,所以官府会印刷一种官方的格式合同,因为是用红墨印刷,所以被称之为红契。

红契原本是免费领取的,后来土地流转增多,官府开始收取工本费。

但是胥吏看到了机会,胥吏会截留红契,然后再加价卖给百姓。

红契的价格飙升,普通百姓又舍不得再用红契去交易,而民间交易增多,导致土地的产权争议更多了。

苏泽提出,干脆不要再收什么工本费,而是由镇抚司民案司专门销售红契,一份红契是交易总价的千分之五。

交易后,红契一式三份,买家卖家和镇抚司都存档,日后卖出土地的纠纷,镇抚司直接调出红契存本,就可以直接处理了。

而另外一项业务,就是针对民间钱贷的。

民间钱贷纠纷,涉及到大宗买卖和借款的,也可以由镇抚司来发放红契,同样按照总额的千分之五抽取工本,也一样留存备查,日后遇到钱债纠纷,就可以拿出红契存本来处理了。

苏泽还建议以后镇抚司的红契,要专门雕版印花防伪,这笔工本费称之为印花钱,可以用来供应镇抚司的俸饷。

在这么长的奏疏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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