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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章 出版律法订(第3节)

施以刑责。 但若假借议论、探讨之名,行诽谤、攻讦、煽动之实,或所言明显悖逆常理、有害风俗,经有司与通儒审议认定,仍当依法惩处。” 孔颖达对“学术探讨”范围过大表示担忧,坚持加入了“通儒审议”环节,并规定“对先圣经典之核心要义,不得以探讨为名,公然曲解、否定。具体标准由国子监定期议定公布。”

• 关于文学、艺术创作:单列一条:“诗词歌赋、小说戏曲、图画等文艺之作,若含有讽喻、影射,但非直接指斥、无明确煽动作乱意图、无具体诽谤对象者,一般不以文字论罪。然内容淫秽、极度荒诞、明显有伤风化者,应予查禁,作者、刊者罚金或杖责。” 这为《浮世镜》一类讽刺小说留下了模糊的生存空间,但也设立了“风化”底线。

• 设立审议机构:规定“凡涉及上述争议条款之案件,地方州县不得擅断,需呈报刑部,由刑部会同礼部、御史台及(必要时)翰林院、国子监,组成‘出版言论审议会’ 合议裁决。重大或疑难案件,奏请圣裁。” 这旨在将裁量权一定程度上收归中央,避免地方官吏,尤其是酷吏,滥用法律。

第四层“开放鼓励区” 的条款相对顺利,一致同意对农桑、水利、医药、工艺、算学、地理等实学著作,忠孝节义、教化人心的文艺作品,朝廷准许发行的官报、政令解读等,予以登记优先、税收减免(甚至免税)、优秀者由朝廷或官营印书馆资助刊行的鼓励。狄仁杰特别提议,每年由礼部牵头,评选“有益教化、利国利民”的优秀出版物,予以表彰奖励,并建议在国子监内设立“新学书局”,专门负责收集、审定、推广此类著作。

除了禁止与鼓励的内容,法律还设立了关键的程序性规定:

1. 登记备案制:凡刊印、发售、公开设讲(超过一定人数)涉及文字图画内容者,需向所在地州县衙门登记,载明编著者(或主讲人)、刊印者/讲所、主要内容概要(初期可简单分类)。不登记而擅自刊印传播,处以罚金,作品没收。这并非事前审查,而是便于追责和管理。

2. 连带责任:作品违法,作者、编者、主要刊印者、明知违法仍大量发售传播者,承担连带责任。这迫使各个环节都需谨慎。

3. 举报告发与反坐:鼓励知情者告发违法出版物,查实有奖。但若诬告,反坐其罪,以防滥告。

4. 境外流入管理:对从外藩流入的书籍文字,比照此法,由市舶司及边境州县负责查验,违禁者没收焚毁,相关人员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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