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是具有等级差别的物权制度。制度物权优于担保物权和普通物权,担保物权优于普通物权,这是肯定了的。这三大类物权中又可以划分出若干等级制物权。以普通物权而言,可能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五个等级,这几个等级中可能发生制度信托物权、普通信托物权,以及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和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等等。以所有权而言,或可以划分为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和一般所有权,以及制度信托所有权、普通信托所有权等等。几乎所有的物权法只简单扼要地规定“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并没有规定物权的全部等级,也没有规定制度信托所有权、普通信托所有权等等。这样一来,许多人到头来只能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或者是一知半解。
既然制度物权法融入到了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就决定了所有制关系法决定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占有权关系法,而且决定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反担保物权关系法。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所有权保护主义和自物权中心论、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用益物权保守主义和收益租赁权平衡论,以及其他的保护主义、保守主义和中心论、平衡论、限制论,所有这些应当利用宏观物权法理学来统一考量与平衡。
我们承认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的优势地位与特殊作用,绝不否认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的一般地位与一般作用。关键在于,我们要批判地继承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的精华传统,既要掌握战术物权法的思维工具,又要掌握战略物权法的思维工具,巧妙地利用自己的思维方式和判断工具,统筹解决各种焦点、难点问题。
物权法中最重要、最棘手和内容最多的就是土地所有权,现实中私人或者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根本不能与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平起平坐,这跟动产所有权的设立与行使、变更条件是完全不同的。从根本上来说,土地所有权是与国家领土主权是联系在一起的,且土地这种特种物的公益性或共益性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是与生俱来的。土地可以使用几十亿年,且用途广泛、升值潜力很大,物权价值和经济价值是超一流的,什么不动产和动产、有形物和无形物也不能与之匹比。从中外法制史上不难看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进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社会才将土地当作一般商品进行公权私化,其他社会中一直奉行私权公化的。任何国家任何时候搞土地私有化、市场化、商品化,整个经济社会和物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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