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长的奴隶社会里和部分的封建社会里,由于奴隶制度的存在与沿袭,物权与人权在很多情势下是“二合一”的权利,因为那个时代人如牛马一样可以自由买卖和由主人使唤。及至18至20世纪欧洲资本主义革命以后,才有专门的《物权法》,才将人权与物权“一分为二”。将地役权与人役权混同在一起的也有法例,如《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第1090条~第1093条的规定便是。{醉书楼言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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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认为,“物权”的概念产生于欧洲中世纪时期的罗马法学者。此外,欧洲中世纪时期的教会法、封建法也创立了“对物的权利”这一名称。它可能是由11至13世纪欧洲前期注释法学派,或13世纪后半期至15世纪后半期后期注释法学派(注解法学派)的学者们,在对优士丁尼《民法大全》进行文字注释,分析各法律文献的结构,致力于使罗马法和实际生活相结合过程中提出的(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第四版第4页)。
法制史专家认为,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公元前8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查士丁尼(527~565年在位)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它也是古代社会奴隶制法中具有世界性意义的法律文献之一(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四版第60页、第61页)。
2.物和物权
(1)物。罗马法学家关于物权研究是从物的概念和分类入手的。罗马人所说的物,指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其外延十分广泛,不限于通常意义上的有形物体和法律上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而且连法律关系和权利也包括在内。
罗马法关于物的分类主要有:(1)要式转移物与略式转移物。(2)可有物和不可有物。(3)有体物与无体物。(4)动产与不动产。
(2)物权。在罗马法上,物权是反映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由法律规定,私人不得创设。主要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信托、典质、抵押)等。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权利则为他物权(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四版第71页、第72页)。
3.主要特征
最主要特征是:
(1)农业社会的倾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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