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一定要利用超大载体的当代物权法平台,让所有的物权人各得其所,任何公权私化和私权公化的倾向都是万万不可取的。
二、基本特征
宏观物权法,一般应当具有以下几种“四化”的基本特征。
第一,物权法典化。
宏观物权法,应当从理论体系和物权法典化等几个方面来加以总结与辨别。
理论体系上,人类社会必须对宏观物权法进行纵横捭阖的深入研究,攻克一个又一个技术难关,从一个里程碑走向另一个里程碑。
有人认为中国21世纪制订的当代物权法是物权法典,是宏观物权法,这种说法是误解。其顶多是物权法典、宏观物权法的雏形。德国物权法长达552条,怎么没有过说它是物权法典,是宏观物权法?中国物权法总共247条(最后一条施行日期是虚条),怎么就称之为“物权法典”、“宏观物权法”?再说,德国物权法是19世纪研究的成果,专门规定私人物权的,单一性物权的条款都有这么多条款;而中国物权法是21世纪研究的成果,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物权,架子有了,条款竟然比德国物权法少205条,容量上又达不到物权法典、宏观物权法的客观条件。
必须建立健全专门的物权法体系,实现物权法典化。物权法与财产权法是交叉性概念,各种物权法与各种财产权法相加就会形成一定规模的宏观物权法,这样做虽然简便,但物权法的特色会丧失许多。物权法是一种专门的财产权法,有金钱价值与无金钱价值、现实价值与未来价值的财产权都应囊括在里面。
第二,物权现代化。
物权理论、物权实践和物权立法现代化,是宏观物权法必不可少的三大因素。物权理论应当是高屋建瓴和高瞻远瞩的,物权实践应当是经验丰富和不断改进的,物权立法应当是系统化、法典化、现代化的。所谓物权现代化,至少在物权理论、物权实践和物权立法上应当是世界一流的。
第三,物权系统化。
物权系统化,应当是宏观物权法的本义,无须赘述。本文已经在宏观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已经叙述了很多,可以结合起来一并思考。其中,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是促使物权理论、物权实践和物权立法系统化必不可少的思想内容。
第四,物权工具多样化。
物权工具多样化,系指普通、担保、制度、政策物权法和宏观、微观、技术物权法的各种法律工具都很齐全,而不仅仅指一两种物权工具。如中国当代物权法,普通或者担保物权法中往往夹杂着制度、政策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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