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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第2节)

一并衡量。

传统物权法中的不动产相邻关系条款也相当的精细。如《瑞士民法典》第700条规定:“物因水、风、雪崩或其他自然力或偶然事件而被移至他人地内,或大小牛仔、蜂群、鸟类及鱼类等偶至他人地内者,土地所有人应许权利人入其地内巡查取回。”《德国民法典》第7962条规定:“蜂群的所有人,在追踪之际,得进入他人之土地。\\醉书楼 www.zslxsw.cOm/:")蜂群移住他人的空虚蜂房时,蜂群所有人,为捕获蜂群,得开启蜂房,取出蜂窝或破坏而消除之。在此情形,所有人应赔偿所生的损害。”所有这些规定,至今在农业社会中仍然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诚然,法律条款上的微观物权法,也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因为着重点在于农业社会的物权法,其只关注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和对外的物权关系(仅共有关系除外),故法律条款列举得再多,或者新增条款再多,仍然不能脱离微观物权法的圈子范畴。一遇到国事主体的法律关系和对外的物权关系,一碰到城市社会与工业社会的物权关系,根本上就束手无策了。

中国21世纪的当代物权法,确实有不少宏观物权法的内容,包括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各种主体客体的内容。但微观物权法的内容几乎是微不足道的。

3.法律实践上的微观物权法

法律实践上的微观物权法,应当从适用范围和实用性上来统一考量。不能说宏观物权法优于微观物权法,或者说宏观物权法好、微观物权法差,就可以不分情理地完全抛弃微观物权法。

(1)什么情势下完全适用于微观物权法,就没有必要画蛇添足地将宏观物权法加进来、甚至于不分情理替代微观物权法;

(2)什么情势下完全适用于宏观物权法,就没有必要画蛇添足地将微观物权法加进来、甚至于不分情理替代宏观物权法;

(3)什么情势下部分适用于微观物权法、部分适用于宏观物权法,就应当确定以宏观物权法为主、以微观物权法为辅。譬如,民事主体中涉及到建设用地使用权之类的不动产物权,表面上是普通物权法或担保物权法的对象,这是微观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对象。但是,建设用地所有权是国家专有的,土地的规划、用途与物权变动、物权登记等,则由制度物权法或政策物权法规范与调整,这是宏观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对象。总体上,民事主体运用微观物权法即普通物权法或担保物权法,存在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主义的弹性空间;而宏观物权法即制度物权法或政策物权法,却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关于物权的设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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