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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第2节)

及共有权、专有权。

二、基本特征

普通物权法基本特征如下。

一是所有权中心论。亦称物权层次论。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为中心,与用益物权、用益权、使用权、占有权等他物权产生物权关系。一般而论,所有权在普通物权法中是占主导地位的自物权,其他的各种他物权是居于从属地位的小物权。(醉书楼 www.zslxsw.com)所有权和其他的物权均可以设立制度信托物权或者普通信托物权,而制度信托所有权、一般信托所有权的权力仍然优于其他的非信托类和信托类物权。

现行的普通物权法主要是突出了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两个层次。除此之外,还有用益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等第3至第5个层次。一般而论,物权层次越高则权利或者权力越大。但所有权中心论和物权层次论也不是完全绝对的。公共利益中心论是比所有权中心论更高档次的中心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所有权人以及其他物权人应当为此作出让步甚至于牺牲权利。地役权是一种准公共利益的他物权,无论是涉公或者涉私的地役权,都可以对于所有权人的权利进行合理的侵入。

二是所有权关系论。无论是谋利类或者非谋利类物权关系,也无论是直接的或者间接的物权关系,当事人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与财产所有权产生这样那样的物权关系。其中,不动产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关系最为突出,所派生出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利用权、作用权花样繁多,有的不动产物权关系甚至于可以维持数十年至数百年之久。动产所有权一般需要在商品交易或者物权交易中发生物权关系。故不动产所有权基本上是一种开放性的主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则存在开放性、半开放性和隐匿性的不同特征。名义上,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是完全封闭性的,即使如此,其土地使用权仍然是可以依法对社会开放。

三是财产权限制论。亦称所有权限制论。物权人行使财产权都要搭配一定的义务,或者对于物权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对于国家、社会、公民履行义务。以履行义务的办法来限制财产权人,是一种兼具成文法和习惯法的行之有效的限制措施。其对应办法,就是权利越大义务也就越多。其中,对于所有权的限制是主要的限制对象。

财产权限制论是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的。遵纪守法和禁止滥用权利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遵守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相邻关系和谐原则、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等行为规范化,是财产权限制论的基本要求。财产权限制与财产权保护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的,两者不可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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