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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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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1(第2节)

物质文明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特征

物权的基本特征如下。

第一,物权的单体性与社会性。

物权的主体、客体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社会性的面目出现。单体性物权一般产生比较简单的物权关系,多数是民事中的功利性物权。不动产物权一般是闭路循环系统,动产物权一般是开路循环系统。社会性物权一般产生比较复杂的信托物权关系,多数是公益性物权和民事中的非功利性物权,不动产和动产物权和特种物权一般是闭路循环系统。

第二,物权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主观性物权,是物权关系人把自己或者对方的物权看成是可大可小、可长可消的物权,他们不是要永久保持一种物权状态或者一种物权关系,而是要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度地调整物权状态或者物权关系。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尽可能地实现物权自由。客观性物权,是客观存在和基本上一成不变的物权,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物权或者变更物权关系,故少有物权自由、多有物权限制。

第三,物权的层次性与多样性。

物权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具有层次性与多样性。高等级物权可以控制低等级物权,低等级物权可以控制更低等级的物权;既有定限物权,又有反定限物权;既有支配物权,又有反支配物权;既有一般物权,又有特种物权;既有限制物权,又有自由物权;既有模式化物权,又有弹性化物权;既有自项物权,又有他项物权;既有种族物权,又有自立物权;既有自然物权,又有法定物权、意定物权。因为物权社会中有多少种物就可以产生多少种物权,并且可以物权等级层次分明来理顺其物权关系,故物权比财产权具有更加广泛、更加等级森严和更加多样性的特征。

第四,物权的固定性与可塑性。

物权的固定性,包括法定的固定性和意定的固定性。前者于法律中将物权的主体与客体捆绑在一起,使得物的所有权或者制度信托所有权为某一类人所专门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于别的当事人不能染指。后者是物的所有权或者制度信托所有权也为某一类人专门享有,但可以依自物权人的意思确定,有限度、有条件地下放使用权,借此拓展上层与下层的物权关系,这也是一种半固定性的物权。

物权的可塑性,是针对自由流通的物和自由交换的物权而言的,物权的上与下、左与右、长与消、进与退,可依一定的物权规则来运作,法律只是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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