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制度信托占有权。(5)制度信托使用权。(6)制度信托收益权。(7)一级制度信托物权。(8)二级制度信托物权。(9)准物权。普通物权法的制度信托物权基本上与制度物权法的制度信托物权牵连。
第二序列:(1)普通信托所有权。(2)普通信托用益物权。(3)普通信托用益权。(4)信托占有权。(5)普通信托使用权。(6)普通信托收益权。(7)准物权。
6.特种普通物权。(1)无形物物权。(2)派生物物权,定限物权。(3)地役权,定限与反定限物权。(4)地上权,定限物权。(5)地下权,定限物权。(6)地表权,定限物权。(7)相邻关系的消极物权,全面限制物权。(8)渔业权,专业限制或者特许物权。(9)矿业权,专业限制或者特许物权。(10)准物权。其中某些普通物权的特种物权与制度物权法的特种物权牵连。
7.普通优先物权。(1)全民所有制的优先物权。(2)集体所有制的优先物权。(3)等级差别的优先物权。(4)其他物权人的优先物权。(5)先占权。(6)先买权。(7)回购权。(8)回收权。(9)准优先物权。(10)买卖、抵押不破租赁权。其中某些普通物权法的优先物权与制度物权法的优先物权牵连。
8.其他普通物权。(1)排他权。(2)公示权。(3)普通追及权。(4)永远追及权。(5)物上请求权。(6)物上限制权。
三、担保物权法之物权
其中某些不动产或者动产担保物权与制度物权法的零物权牵连。
1.质量物权。(1)一般物权。四级控制物权。(2)限制物权。(3)半限制物权。(4)不限制物权。(5)主从合一物权。(6)主从分离物权。(7)房地合一物权。(8)房地分离物权。(9)有限期物权。(10)成长物权。(11)裂变物权。(12)衰亡物权。(13)法定物权。(14)约定物权。(15)准物权。
2.高级担保物权,限制所有权。
第一序列,同一法律关系的普通留置权。(1)留置占有权;(2)留置控制权;(3)留置保管权;(4)留置孳息权;(5)留置处分权;(6)留置最优先受偿权;(7)留置完全受偿权。(8)受期限限制的普通留置权。(9)同一法律关系的普通零留置权。
第二序列,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特殊留置权,限制所有权。(1)扩展留置占有权;(2)扩展留置控制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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