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之中,与一定的物权关系共同发挥作用,而不同的法锁形式对于一定的物权形式产生共振与协调作用。法锁关系的兴盛与衰落,决定了与之匹敌的物权关系的兴盛与衰落。
五是不同的法锁关系有不同的诉讼保护时效。公法上的法锁关系债权量化指标相对清晰一些,债权的长期保护和永久保护占据多数;民法上的法锁关系量化指标相对宽泛一些,债权的长期保护和永久保护占据少数。
二、债物权关系
债物权关系,即担保法锁关系。主要是由担保物权法主理的债权债务关系,根由在于先有债权债务关系、后由此及彼地产生担保物权关系。但是,这种法锁关系,是由原始合同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是由当事人在普通物权活动中进化至担保物权活动中的“债权+物权”的法锁关系。这是一种最典型的、异化式的和制式化、常规化、模式化的法锁关系。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也可能存在一定形式的债物权关系,但不典型也不普遍。
法锁关系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中都意义非凡。法锁关系是个外在的事物,里面会包含相关的不同形式的债权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其约束效力、溯及效力等是有强有弱、有张有弛的。为了省事和自寻烦恼,他们往往是就事论事,就债权论债权、就物权论物权,别的什么也不管了。然而,用绝对简约的方式来解析复杂的债物权关系和物债权关系,往往是会碰钉子的。
1.抵押权之债物权关系
抵押权之债物权关系,是相对自由型、松散型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之合同式法锁关系。抵押权人不全程占有、处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之物,通过意定的或者辅助法定的形式,在最后的阶段或者特定的阶段,短期内占有并力主处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之动产、不动产。其中,最高额抵押权优于一般抵押权,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一般优于零散的动产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一般优于动产抵押权。
2.质权之债物权关系
质权之债物权关系,是相对加强型、紧凑型的动产或者权利的合同式法锁关系。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给债权人占有的,或者将权利给债权人出质的,就成立了这种法锁关系。其中,权利质权的效力优于动产质权的效力。这是最传统、最典型的债物权关系。其中,权利质权一般优于动产质权。
这种法锁关系的主要特点,是法律的锁链既有物和钱,又有权和人,是多管齐下的债物权关系,比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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