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事实发生,物权人均可以排除他人的妨害。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失赔偿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是及时地解决排他关系矛盾的好方法,需要排他权人及时行动,主动地化解矛盾纠纷。其中,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是不受时间限制的溯及权,其他是受时间限制的溯及权。
二、普通物权法之排他关系
普通物权法之排他关系,简称普通物权排他关系。是建立在所有权中心论和一物一权主义排他准则基础上的优先权关系、对世权关系和溯及权关系,是排斥异己型、合同型、非对称式、基础性“重点物权”的排他权关系。
所谓的普通物权法之排他关系,就是强势物权对于弱势物权的优先权、对世权、溯及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不必唯所有权是举,他物权人也享有一定程度上的排他权,而所有权在许多场合是处于物权运动场中的中心位置是可以肯定了的。
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准则,在普通物权法中是确认、保护、规范、调整、利用与整合物权的通用性规则,权利人排他性、独占性、不相容性或者相斥性均出自于一物一权主义的基本规律,其是在所有权中心论基础上的再分类。所有权中心论要解决的是主要矛盾,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准则要解决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
基本规则是:
其一,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不同性质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其表现为,一是优先享有其权利以及溯及权;二是先成立的物权以及溯及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
但是,后成立的物权之权能、权阶、物权价值高于先成立的物权之权能、权阶、物权价值,并且可以取代先成立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的优先权被后成立的物权的优先权所取代。
其二,同一标的物上既存在普通物权又存在普通债权时,在清偿债权之前所有权优先,在清偿债权之时债权优先。普通债权是不附带担保物的合同债权,其与标的物产生债权加物权的交合关系是随机性碰巧性的。因此,普通物权法中,在多数时候是“物权优先于债权”,少数时候是“债权优先于物权”。
其三,同一标的物上既存在本位优先权又存在拓展优先权时,需要行使拓展优先权的同时,适当地保证本位优先权以及溯及权。
其四,同一标的物上既存在运动优先权又存在静止优先权时,尽量保证静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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