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大多数与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息息相关。然而,各国物权法对于动产权利的规定相对较少。主要原因在于,动产的自然属性、物质属性比较单纯,故动产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财产关系比较单纯,物权归属方面一般地不需要特别的限制条件。动产以一般合同和交付生效为公示条件,很多时候仅运用习惯法便可解决一般性的动产归属问题。
动产的物权属性,是动产的自然属性、物质属性和社会属性价值上的综合反映。物权的等级价值、应用价值、经济价值和对世价值、对人价值,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排列。如高等级的物权可以率领中下等级的物权,中等级的物权可以统率下等级的物权。自物权的价值大于他物权的价值,担保物权的价值大于非担保物权的价值,派生性物权价值大于非派生性物权的价值。
二、动产的特性
动产的特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可移动性。可移动性,是动产自然属性、物理属性与区位属性最明显的标志,也是区别于一切不动产的最简便的办法。因为存在可移动性、移动物品而不毁坏原物或者不改变动产的性状,遂成为流通领域最得心应手的一类物族,其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利用价值和物权价值的体现,就是利用了“可移动性”这一动产特性的。
2.有形或无形的随机性。传统的物权法仅仅将有形的可移动物当作动产。后现代社会大大拓展了动产的概念,除了有形动产的成员在不断增加的情势下,无形动产的成员也在同步增加,两种动产范围均在随机性地补充与拓展。由家养动物拓展到野生动物,由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无形物到放射性元素物、各种新型不可称量元素物,从动产到金钱、从金钱到有价证券甚至于权利的等等,凡是可以定义为动产的,全部归类到动产的大世界上来。
居民相邻关系的环境卫生权、采光权、通风权、观光权、眺望权等权利,主要是人身权,却包括拟定动产即不可称量物的财产权,介质物竟然是空气、阳光和灯光、声波、超声波、放射线等无形物和相关的固体物。空气、阳光这些天然物不专属于个人的,但污染空气、遮蔽阳光影响到居民的生活与健康,于是就形成了拟定动产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3.物理的特别活泼性。又称易变异易隐匿易消耗易毁损易灭失性。动产的绝大多数物品为人工物或者人造物,物理性质特别活泼,都可以随意移动,有的可以化整为零,有的可以化零为整,有的是一次性消费品,有的是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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