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物权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第一,物权立法的重点。
坚持和维护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物权立法的一个重点。根本《立法法》的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等级和最具法律效力的“范式法”,任何法律也不能与宪法相抵触。物权法作为一部下位法,必须基于宪法的宗旨、原则而设立,涉及到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层面更是如此。
宪法第12条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3条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宪法将保护公共财产放在最突出的位置之上。任何时候,任何情势下,坚持原则、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不能动摇。
宪法修正案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还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节。第一款的基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前提条件是必须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区分开来,不能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混为一谈,否则就会改变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也是万万不可的!第二款的基调“完善宏观调节”,实际上是肯定了政府干预、计划经济存在的必要性,肯定了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不能抛弃社会主义计划经济。
事实上,类似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老牌超级市场经济国家,不可避免地适用一些计划经济的法律规定、政策措施。他们有专门的议会制度、政党相互监督制度和宪法法院,对于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贱卖国家财产的违法行为坚决毫不留情地予以惩处。古巴、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的作法,是计划经济成分多于市场经济成分。最近几年里,古巴等国家开始减少了一些计划经济比例,增加了一些市场经济成分。越南这个国家也可能是实行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制度。俄罗斯和东欧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国家已经沦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其中,俄罗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洗劫下,已经由统一的、第一世界的超级大国沦落为分裂的、第三世界的弱势国家。
全国****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内容》一文中总结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的核心和基础。为了制定一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权法,物权法把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党的******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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