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人在中国工作或者生活,他们的所有制也不能简单地与私人所有制对号入座,因为他们也有国有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即使是他们的私人物权,不能与中国本国公民的物权完全等同起来。在经济学、统计学、人口学和民法上,外资经济、外国资本、外国人的人权、法权、居住权和一定的物权等,均由“其他”区别之。
物权法将“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一并列入保护范围之内,这在过去立法中是未曾见过的,很有创意,值得赞赏。当然,中国物权法试图将全部的物权主体列举在案,是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物权法的。西方物权法完全是私法,物权主体只有一个:私人。中国物权法贴近中国国情、法情与人情,不搞形而上学的物权法,这无疑是完全正确的。
二、合有制保护对象
除了以上四种物权人以外,“合有制”即集合、混合所有制所有权人的物权,是组织系统很大、牵涉物权种类繁多的物权。第一综合类,国有企业与集体、私人企业、其他物权人(包含外资企业)的物权;第二综合类,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私人企业、其他物权人(包含外资企业)的物权;第三综合类,私人企业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其他物权人(包含外资企业)的物权等,这些均属于“合有权利人”的物权,应当列入“合有制”新门类之中。另外,合伙企业,无论公私合营与否,均可列入合有制家族之中,另立门户——这只不过是统一的方便归类起见。实际上杂交的合有制门类会比纯粹的合有制多出许多。将所有性质的合伙企业、合伙人全部列入“合有制”,应当是切实可行的。
按照排列顺序,它是继国家、集体之后列入第三位,而不是第四位或者第五位。
“合有人”在统计学、经济学上早已有之,主要是指混合股份所有制企业之类的合有人。究其实,这一类人的经济地位和物权地位早已被经济法或者行政法所认可,只不过是将它专门单独归类在一起、也没有将它另立门户“合有制”而已。
所谓合有人,亦即集合所有制的物权人。如同一所有制的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或者乡镇企业与村企业、组企业交合为直系的集合企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交合为旁系、杂交的集合企业。其他的集合人以此类推。包括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中外合资单位以及自然人等,也能够联姻为集合人或集合(混合)所有制的物权人。
三、物权人基本性质
中国物权法是21世纪初出台的一部崭新的法律,它的基本逻辑是“应定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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