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者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民法是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普通法,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和系统规范财产关系的物权法,是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物的利用而产生财产关系的法律。物权法平等保护各个民事主体的物权是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关于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通则已有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实质上,物权法比一般财产权法的范围更大更广泛,部分非财产关系但有物权价值的无形物、不可称量物和非流通物等,都在物权法规范调整的范围之内。
2.实质上,全民所有制中有扮演民事主体的,有扮演公事主体角色的,还有既扮演民事主体又扮演公事主体角色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台前扮演民事主体角色,在幕后扮演公事主体角色,是一种双重性角色。当全民所有制企业扮演民事主体角色时,适用于物权法等普通法的相关规定;当全民所有制企业扮演公事主体角色时,适用于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特别法的相关规定。
3.实质上,同为“平等保护”,物权法第4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是有一定出入的。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的是“平等主体的平等保护”,而物权法第4条规定的是“四种不平等主体的平等保护”。前者的外延是周全的,后者是外延是不周全的。客观情势下,平等主体要平等保护,不平等主体同样要保护。问题在于,“四种不平等主体的平等保护”到底怎么“平等保护”?这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概念问题,更加重要和不可回避的是法律关系和法律技术标准问题。如果简单粗暴地理解,肯定会陷入以偏概全的逻辑怪圈之中不能自拔。
比如说,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财产,所适用的原则是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与民法通则上的平等主体平等保护原则是不同的。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征收财产和合理补偿,这就叫做“不平等主体的平等保护”,否则就不是平等保护。但是,“四种不平等主体的平等保护”是有严格要求、严格控制的适用范围的,是万万不能碰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法律防火墙和高压线的。民法通则中还有遵纪守法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所有这些都是大原则。
二、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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