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保护耕地资源原则、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原则、不动产从严和动产从宽管理原则、土地所有权逐步国有化原则。
第二层次,普通物权法定范围与原则。
1.范围
是由物权法之普通物权法部分牵头,以合同法、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民商法、民事诉讼法等财产法为补充的物权法定。物权法之普通物权法部分,提供了物权法定的一些技法,虽然也部分地融会了制度物权法的规定,仍然不能涵盖物权主体与客体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在物权的品种数量方面,关于专属、专有、专控和信托所有权、零物权等方面的专项规定还很不够全面,派生性物权几乎为零。物权法定的基本路线,是运用不动产与动产两分法、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及其他物权区分法、四种所有制与所有权交叉区分法来界定各种普通物权,以及物上请求权。
动产的交付生效主义、不动产的登记生效主义或者登记对抗主义,也是一种通行的物权法定办法与原则。
2.原则
物权法定通用性原则,是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开门立法、公平与公正立法,秉公与廉政执法,适度向担保债权倾斜原则。
物权法定个性化原则,是制度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重于普通物权法原则、不动产重点限制原则、上级物权优于下级物权原则、所有权中心论原则、物权行使与物权限制适度原则、不动产重于动产原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共有共管原则、地役权优先原则、房地合一原则、相邻关系限制权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原则、动产的交付生效主义与不动产的登记生效主义或者登记对抗主义原则、普通法锁优于普通物权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原则。
第三层次,担保物权法定范围与原则。
1.范围
是由物权法之担保物权法部分牵头,以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合同法、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民商法、民事诉讼法等财产法为补充的物权法定。物权法之担保物权法部分,提供了物权法定的一些技法,提供了物权法定的一些技法,虽然也部分地融会了制度物权法的规定,仍然不能涵盖物权主体与客体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在物权的品种数量方面,关于专属、专有、专控和信托所有权、派生性物权、零物权等方面的专项规定还很不够全面,派生性物权比较罕见。
物权法之担保物权法部分,是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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