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到“公共利益优先保护”,从“所有权绝对论”到“所有权相对论”,都是改良主义的历史进步。但是,西方国家的民法典包括物权法全是私法,他们的物权限制原则未能囊括公法意义的物权限制原则。由于过分强调保护私有财产,普遍存在一种公权私化现象,实际上可以抵消一部分公法意义的物权限制原则。中国物权法将公有、共有、合有、私人和其他人一并列入物权限制对象,形成了物权平衡式限制原则。
物权限制原则,可以分为狭义的原则与广义的原则。狭义的原则是单一的限制原则,专门针对所有权,包括针对所有权人。广义的原则,是将全体物权和物权人一同视为限制的对象,亦不例外。
《物权法》关于物权限制的原则有许多明文规定,其中主要的概括性规定是以下几大项目:(1)国家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56条)。(2)集体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第63条)。(4)私人合法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66条)。(4)征收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42条)。
二、一般了解
人类社会,从所有权绝对论进化到所有权限制论是个进步,从所有权限制论进化到全体物权限制论又是个进步。
古罗马法赋予所有权无限制性,赋予个人取得和行使物权最大限度的自由,并以此“激发个人的主动精神”。罗马法将所有权视为绝对权,是绝对排除他人影响的支配权。所有权在这里被定义为对物的使用和滥用的权利。因此,所有权绝对论,又可称为所有权滥用论。罗马法及近代大陆法系的“绝对所有权”概念的语境是“物的分裂”和“个人主义”。马克思指出:罗马人的“主要兴趣是发现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的关系。”①西赛罗的财产观念,将一切财产视为个人主义的固有法器,甚至把世界上的物品比做剧院中的座位:“尽管剧院是公有之物,我们仍然可以说是每一个人就座的是‘他的’座位;国家和世界也是这样,尽管它们也是公共财产,但毫无疑问,没有什么正当理由可以用以反对如下观念:每个人的物品是他自己所有的。”②正如马克思所说,罗马人将私有财产抽象化、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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