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的登记地点。
《中国人民解放军地籍管理办法》第16条涉及军用土地使用权的代表为军委、总部。申报登记由军队团以上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跨省、市县行政区划的土地登记领证,应分别到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属于军事禁区的,应分清所在地各行政区的范围和面积,到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二是房产管理部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在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以上包括房产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第4条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第5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等登记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分为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其他登记和专项登记,以及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担保法第42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涉及房屋租赁登记的规定。
原则上,房屋与土地权利的登记应当合由一个登记机关登记。上海、广州、深圳等地试行的房屋和土地管理机构的统一是成功的,可以在全国推广应用。房屋与土地权利的登记分别由两个登记机构负责,不利于“房地合一”的统一信息、统一调查与统一管理,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也不利于权利人方便登记并多支付额外费用。
三是草原主管部门
草原法第8条规定,***草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第11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四是林业主管部门
森林法第3条规定,(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林木和林地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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