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指在国有或者集体土地上依法变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权、租赁权、地役权、抵押权登记,以及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包括不动产物权主体变更登记或者权利人姓名、名称变更登记,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的变更登记,土地或者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这种登记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较为普遍。
为了交易的安全,当事人应当从速申请变更登记,在时效上有特别的要求。
3.转移登记与特别要求
不动产物权的转移登记,指在国有或者集体土地上依法转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权、租赁权、地役权、抵押权登记,以及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包括不动产物权主体转移登记或者权利人姓名、名称转移登记,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的转移登记,土地或者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在《土地登记规则》和《土地登记办法》中,不动产物权的转移登记与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合并为“变更登记”。
为了交易的安全,当事人应当从速申请变更登记,在时效上有特别的要求。
从物权法上析义,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只不过是物权的主体或者客体的变动,侧重于物权的存在;不动产物权的转移登记标志着物权的主体或者客体发生了质的变化,侧重于物权的消灭,并与注销登记相连通。
4.注销登记与特别双向要求
不动产物权的注销登记,指在国有或者集体土地上依法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权、租赁权、地役权、抵押权登记,以及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包括初始登记、预告登记的注销,违法或者严重错误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的注销,异议登记成立后的注销登记,土地或者房屋权利消灭的注销登记。
这种登记的时效性很特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可以双向注销登记生效。权利人主动申请注销登记,自记载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权利人逾期怠于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有权代为登记,自记载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因转移不动产权利而自动生效。不动产权利人与房屋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转移予他人,受取人已经进行产权登记。他人取得产权并且被批准登记之日,即使是原权利人未进行产权注销登记,此时仍然可以生效。
(3)因政策调整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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