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推定效力而轻易否决前三种推定效力。本条款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符合不动产登记的两者并用原则,并且是代表本原的、主流的效力的原则,因此,不能轻易否定和推翻这种法定的原则。
以上第四种情形的推定效力,是债权法(合同法)本原的效力,为物权法辅助的效力,是债权法定的表现,不能因为存在前三种推定效力而轻易否决后一种推定效力。本条款虽然没有规定债权法定原则,也符合不动产登记的两者并用原则,并且是代表合同生效主义的原则,因此,不能轻易否定和推翻这种法定的原则。
如果以上第四情形公开推行,有何利弊?如果以上第四情形公开推行,就会由幕后走向台前,由潜规则走向正规则,将此统一起来统一执行。商品经济,是要赋予当事人一定的自由选择的,公开推行,直接目的,就是为了活跃商品经济,为了减轻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机会。当然,这个口子一开,权力寻租、经济腐化的问题有可能发生。
那么,我们可以设定一个条件,关于瘕疵(多于或少于),即权属证书、登记簿中100平方米标的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面积不能超过3%,权属证书、登记簿中200平方米标的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面积不能超过2%,权属证书、登记簿中300平方米标的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面积不能超过1%,权属证书、登记簿中300平方米以上标的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面积不能超过0。5%,权属证书、登记簿中500平方米以上标的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面积不能超过0。3%,权属证书、登记簿中1000平方米以上标的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面积不能超过0。1%,如何呢?当然,当然,这只是抽象的推定,细节、技术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依据以上设定的条件(假设可行),超过以上指标,就要进行更正登记、更正发证以后再进行交易;其余的,是否先更正后交易,或者先交易后更正,或者只交易不更正,可以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谈到权力寻租、经济腐化问题,无良商人巴结贪官的手法是各种各样的,至于让贪官少报面积少出钱,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比如,无良商人以特别低廉的价格出卖房屋给贪官,才是主要手段之一。
另外,我们还可以再设定一个条件,即公共财产的交易,包括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公司资产和社团组织资产的交易,一律规定“有瘕疵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簿记需更正以后才能交易”。一般是涉及面积的、价格的及其他条件的从高掌握。
总之,只要存在商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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