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就会保持物权的原样原貌;判定了恶意交付,则可以剥夺其恶意占有的物和物权。
在物权法讨论中,避免“使违法所得合法化”的命题,是贯穿始终的。如何保护善意交付,如何防止恶意交付,涉及到许多技术难题。中国的情形是如此,外国的情形也是概莫能外。这方面的论述,要等待到以后的条款解析中,作进一步的阐述。
三、动产交付在三大物权法系中的应用
动产交付在其他物权法系中的应用,系指动产交付在担保物权法系或者制度物权法系中的应用。
一般而论,动产交付在普通物权法系中的应用是最多最常见的。因为动产交易是日常工作生活中最多、最频繁、最常见的交易方式,并且普通物权法系就是一般财产权法系,动产交付原理也是最重要的物权公示原理之一,故任何普通物权法系和一般财产权法系必然涉及到动产交付原理。这种原理与物权规律,非常自然地影响到担保物权法系或者制度物权法系,被添油加醋地应用着。
从性质上说,各物权法系的应用特征如下。
1.动产交付在普通物权法系中的应用,是一种相对自由性质的应用。其以所有权中心论为基石,兼顾他物权和善意占有权的交付。因为没有担保债权法锁和很少有公共利益法律的约束,比较其他物权法系的动产交付,显然是自由了许多。
2.动产交付在担保物权法系中的应用,是一种半自由半限制性质的应用。其以担保债权中心论为基石,兼顾各种担保物权的交付,因为很少有公共利益法律的约束,比较制度物权法系的动产交付显然是自由了许多;因为有担保债权法锁的约束,显然是比普通物权法紧张了许多。虽然同归于民法体系,它却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3.动产交付在制度物权法系中的应用,是一种相对限制性质的应用。其以公共利益中心论为基石,按照一般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与禁止流通领域的特征,区分为外部的动产交付和内部的动产交付两套系列。即使是在一般流通领域,国有、集体企业的一些产权同样地划分了许多限制性范围,如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典当、出质、留置、转让,公益性财产不得随意抵押、转让,许多特定的动产不得抵押、典当、出质、留置、出租、出借、转让等等。从所有权制度上来说,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及其他公益事业所有制,本质上就是财产权信托制度,而且往往是两级的双重性的财产权信托制度。
在一般流通领域,全民、集体及其他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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