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全部毁掉,但是,房屋、建筑物下面的土地始终是存在的。权利人获得了房屋、建筑物的物权,基本是一个固定的状态,也很好调查。所以,不动产物权,一登记就生效,一登记一个准,二话不说。
说起动产,首先联想到汽车。那汽车,四个轮子一驱动,好家伙,一溜烟地跑了。那家伙,一跑能够日行几千里,比匈奴人的汗血马还厉害。为保障汽车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让汽车的业主去车管所作个登记,这自然是一种好办法,大家也在用这种办法,各国也在用这种办法。但是,汽车一登记,是不是万事大吉了呢?不是的。
一个国家有汽车几千万辆,汽车转手很频繁。为什么总是有人将自己心爱的汽车卖掉呢?因为国家规定了汽车的使用期限,到一定时间总得强制性地报废,报废时大概相当于废铁的价钱。与其到时候“卖废铁”,不如在合适时卖出半成新的“汽车”。当然,有人愿出卖,有人愿购买,购买者是想图个便宜。于是乎,许多人出卖,许多购买,形成了汽车的二手和地下二手市场。汽车卖来卖去,买来买去,这中间难保不出岔子。岔子就出在出卖者将汽车卖出去以后,下家或者下下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这里就不多说了。岔子的一个可能性,就是出交通违规或者交通事故了,问题出来了,警察第一时间就找登记汽车的户主:你违规了,我得对你罚款。或者,你的汽车出了交通事故,压死人了,你得赔偿死者亲属几十万元。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如果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已经出卖汽车的原户主就逃脱不了被罚款或者高额赔款的责任。
物权法的立意,不允心让原汽车的登记人受冤枉罪,而是要鞭策购买二手或三手以上汽车的购买者。你来不来登记?你不来登记,好,出了事情,你得后果自负。比如,张三将汽车出卖给了李四,李四又将汽车出卖给了王五。李四和王五都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在此时,法律认定了张三对于那辆已经出卖了的汽车再出卖,只要有利可图,还是可以出卖那辆汽车。
所谓的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就是这样一个东西:又生效,又对抗。生效,是对户主接受动产交付而言;对抗,是对老户主而言;登记后的对抗,是对于所有的恶意占有人而言。户主的权利可以失而复得,非户主的权利可以得而复失。这就是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性质。
要问: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到底有什么好处?回答是:好处大大的有。这在动产抵押上好处很多。你看吧,飞机是满世界飞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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