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其他动产交付时,满足以上三个基本条件是最基本的要求。我们现在需要具体了解的,简易交付过程中的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说其简易,是指因为他物权人基于受交付动产之前就已经占有该物,完整地取得该动产,只需通过新合约而取得所有权或设立质权便可。他物权人取得简易交付的资格,是基于以下几个条件成就的:一是权利人已经合法占有该动产;二是权利人具备了先买权或者买回权资格;三是新的合同关系和法律行为已经生效。
与简易交付密切相关的是先买权,有他物权人的先买权、共有权人的先买权、主物与从物上的先买权、占有先行的先买权等类别,当然包括动产的先买权和其他类型的先买权。
二、一般分析
1.他物权人先买权条件下的简易交付
先行占有发生的情形,或者说他物权人占有存续期间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信物主义必然性的情形。普通物权法中,先行占有发生在“先租后买”、“先借后买”和“试用买卖”之类的对象之中,权利人从他物权人成长为自物权人,这个嬗变过程,完全是冲着取得动产所有权而来的,不是冲着清偿债务而来的。结果表明,这是一种信物主义必然性的情形。
其中,有偿的“先租后买”一类的可以设立法定的先买权,无偿的“先借后买”和“试用买卖”之类的应当以设立约定的先买权为宜。他们是两个不同性质和等级的优先权。如果将不同性质和等级的优先权混淆起来,肯定是不符合物权衡定原则的,有可能起反作用的。
第二种是半信物主义或然性的情形。担保物权法中,先行占有发生在“先抵押后取得”、“先质押后取得”和“先留置后取得”之类的对象之中,权利人从他物权人成长为自物权人,这个嬗变过程,不完全是冲着取得动产所有权而来的,是冲着优先清偿债务而来的。动产抵押权或者动产质权、动产留置权实现时,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仍然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或者根据法定的权利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但是,如果抵押人、出质人、被留置人或者第三人如期清偿了债务,或者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清偿了债务,则不存在简易交付的情形。结果表明,这是一种半信物主义或然性的情形。
不同性质和等级的优先权,从高级到低级依次为“先留置后取得”、“先质押后取得”,最后是“先抵押后取得”;最高额质权优于一般质权、最高额抵押权优于一般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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