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有利,否则就会破坏甲乙双方之间的物权关系、对双方都不利。
先行占有与占有先行,对于成就简易交付来说都是相辅相成的。因为存在先行占有,就能够发生占有先行;因为发生了占有先行,巩固了先行占有。对于占有人而言,先行占有是个平物权或者维持事实占有的旧形式,占有先行是个加物权或者递进占有权、改变占有权质量或等级的新形式。占有人抛弃占有,自然不能取得所有权或者不能设立动产质权。
诚然,动产留置权是比动产质权更高级的担保物权,一般是在动产质权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由质权的先行占有升格到留置权的占有先行。留置权的占有,一般是由普通占有升格至质权占有,再由质权占有升格到留置权的占有,经历了三种占有形式、两种简易交付形式。
普通物权之简易交付形式是最简单的简易交付形式,所有权人将财产交付占有人就完事了。动产质权之简易交付形式是相对复杂的简易交付形式,所有权人将财产交付质权人占有后,质权人不能就此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只能以金钱或者以质押的财产变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留置权之简易交付形式是最复杂的简易交付形式,留置权人占有动产后,不能就此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只能以金钱或者以质押的财产变现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留置权的实现是在债务人屡次不履行债务的条件下,留置权人不得不占有先行,由非强制性占有变成了强制性占有。
再者,动产抵押权的实现,不能实行先行占有,只能占有先行。动产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不能占有抵押财产,只能依照抵押合同控制抵押财产。抵押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抵押权人才能通过法院保全的方式直接占有或者间接占有抵押财产。此时的动产简易交付,已经成为先行占有的、后发制人的简易交付。而普通的、质权的、留置权的动产简易交付,全部是占有先行混合先行占有的、先发制人的简易交付。
二、一般分析
有的学者,将物权法第25条解释为“先行占有”,并且被写进教科书。笔者认为,本条款的重心,在于“占有先行”,即是指先行占有动产权利人,在他人与所有权人订立买卖合同之前,有权先于他人获得该动产,这种权利,就是先占先买权。“先行占有”,只是先行获得动产的占有权,不是先行获得动产的所有权;“先行占有”,有时候会引起歧义,好象有一种“抢先占有”之嫌疑。“占有先行”,是事实占有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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