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放弃或者不存在先买权,标的物和所有权由出让人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现事实占有人),原事实占有权已经消灭;(2)共有权人已经放弃或者不存在先买权(回买权),标的物和所有权由全体共有人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现事实占有人),转让部分的事实占有权已经消灭;(3)某些或者某个共有权人已经放弃或者不存在先买权(回买权),标的物和所有权由同意出让的共有人一并转移给某些或者某个共有权人,转让部分的事实占有权已经消灭;(4)本特殊交付为指示交付或者代替交付、转移交付,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对其所转让的标的物的不享有物理意义上直接占有和直接控制的可能,出让人无法通过现实交付的方式使得动产物权得以变动。以上四种指示交付的条件,是可容性的选择条件,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的条件,便可成就指示交付。
但是,要达成“买卖不破租赁”的君子协议,是在指示交付(意思交付或者权利交付)完成任务以后进行的物权关系调整,不属于本命题讨论的范围。涉及到征收、征用等公共利益和企业破产清算等方面物权关系调整的特殊指示交付,属于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范围,亦不属于本命题讨论的范围。关于担保物权法方面的指示交付,此处从略。
上述第(1)种指示交付,是由出让人指示原事实占有人(负有交付义务的人)或者原事实占有人指示第三人(现事实占有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在被取消或者放弃先买权的情形下,有向所有权人返还原物或者协助返还原物的义务。
上述第(2)种指示交付,是由共有权人指示原事实占有人(负有交付义务的人)或者原事实占有人指示第三人(现事实占有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负有交付义务的共有权人在被取消或者放弃先买权的情形下,有向其他共有权人返还原物或者协助返还原物的义务。
上述第(3)种指示交付,是由共有权人指示原事实占有人(负有交付义务的共有人)或者原事实占有人指示第三人(现事实占有的共有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其他共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负有交付义务的共有权人在被取消或者放弃先买权的情形下,有向其他共有权人返还原物或者协助返还原物的义务。
以上三种指示交付,通过原事实占有人的指示交付是简单的指示交付,出让人、受让人和被指示交付义务人的物权关系清晰而简单。通过现事实占有人的指示交付是复杂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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