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占有控制力、财产利用率来说都是最差、最低的。
二、一般分析
学习物权法本条款,本能的第一反应,就是“为什么所有权人出卖了动产标的物,出让人仍然可以拥有该物的占有权?”、“占有改定到底有什么作用?”等等,要回答这几个问题,要从日常生活中说起。
【例一】动产占有改定的例子
某甲从某银行贷款60万元购买了一台大型进口挖掘机,使用一段时间以后,拖欠银行贷款仍然有30万元逾期未还清,此时银行的利率大幅度的涨了,并且银行发来一份律师函,声言要扣押、抵押挖掘机拍卖抵债。但是,抵押拍卖的价格估计不超过20万元。情急之下,某甲找门路将这台挖掘机以45万元的价钱出卖给了某乙。于是,某甲用30万多元连本带利一起还清了银行贷款,用余下的款,与某乙达成了租赁该挖掘机的协议。结果,某甲与银行解套了,某乙得到相对便宜的挖掘机,某乙并且每月有可观的租金收入。
例一的情形,某甲出售挖掘机完全是情势所迫,是不得已而为之。当他拖欠银行大笔贷款四处贷款、借钱无着落时,只好忍痛割爱,将一台九成新的挖掘机出卖给了某乙。某乙不是搞工程这一行的,干脆将买来的挖掘机出租给某甲,某甲继续使用、管领这台挖掘机。一个愿意购买,一个愿意出卖;一个愿意出租,一个愿意租赁。由于双方合意,这桩买卖做成了,挖掘机的所有权改定和占有权改定,就这样产生了。
以上例子,有几个细节,不得不说。如某甲是某银行向法院起诉他之前作出出卖该挖掘机的决定并完成任务的,如果他是在法院执行阶段扣押他的动产时,他就无权自己处分和租赁占有自己的挖掘机了。他知道由法院来拍卖那台挖掘机,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够拍卖成功,拍卖价格也不一定遂人愿,需付出的拍卖中介费十分高昂,而此时银行的罚款和利息高得非常吓人。其实,早在银行的律师函发来之前,他早已作好了出卖这台挖掘机的准备工作,抢在法院判决执行之前就把机器出卖的事做好了。他这种选择,是很明智的。他知道被打官司是劳民伤财的,又耽误工作时间,又要请律师,又要支付大笔诉讼费用。这倒是其次,而银行的罚款是十万火急。
某甲在非常时刻出售其心爱的挖掘机很反常,但是,其结果表明,这种做法虽然残酷了一点,还是让贷款的银行满意了,也让某乙满意了,也让自己也基本解套了。
在生产实践中,这样的例子很多,甚至不动产的占有改定比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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