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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1(第4节)

定主体与物权、职权与事权和强制程度、法律体系而异。

按干预主体与物权变动划分,人民法院判决的效力优于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效力,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效力优于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一般而论,正确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优于正确的调解的效力。人民法院是维护法律尊严、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平公正地裁判物权变动的最后一道防火墙,每个法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防患于未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国各地财产权案件层出不穷,一直居于各种案件之首,有些案件特别大特别严重,法官在各种物权变动中会找到蛛丝马迹。人民法院办理各种案件,应当允许有他们一定的独立性,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干扰法官办案。

按职权与事权划分,上级职权与事权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决、决定优于下级权限与事权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决、决定,正确的判决、裁决、决定优于瘕疵的判决、裁决、决定,终极判决、裁决、决定优于中初级判决、裁决、决定。

按强制程度划分,根据制度物权法作出的物权变动强于根据担保物权法作出的物权变动,根据担保物权法作出的物权变动强于根据普通物权法作出的物权变动;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出的物权变动强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作出的物权变动,由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作出的物权变动强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物权变动。

因干预导致的物权变动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最终表现为两种效力:一种是圆满的效力。对于所有不需要进行物权变更登记的,可以产生圆满的公信效力,即对人和对世的效力趋于圆满状态,权利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其物或者物权。另一种是不圆满的效力。对于所有需要进行物权变更登记的,无论是否进行变更登记,权利人对原所有权人(当事人)有抗辩权;但如果权利人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则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善意占有。如果权利人进行了变更登记,因干预导致的物权变动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才是圆满的公示力与公信力,权利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其物或者物权。总之,对人和对世的效力是否趋于圆满,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不少人在对待物权法定、物权保护与物权调整,仅仅局限于普通物权法方面,很少提及制度物权法方面,这对于我们深刻领会物权法的体系与真蒂是不利的。不关注和实行物权变更登记,对于权利人也有不利的一面。尽管本条款未提及物权变更登记生效之事,但在本法第31条中作出了总结性的规定。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8条,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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