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仲裁法规范与调整;为数较少的是政事公事的物权变动,受制度物权法、行政决定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规范与调整;为数极端的物权变动,受制度物权法之行政处罚法或者罚没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范与调整。因此总体上,它们是跨领域、跨学科、跨法系、跨当事人、跨手段、跨时空的物权变动。
问题在于,任何行政干预者、司法干预者必须正确地用好权、用好法,既不能越权、专权又不能随意弃权,所有违反法律程序和相关法律的决定是无效的。因此,我们得一分为二地看待因干预导致的物权变动。
应当指出的是,有些地方政府在征收单位、个人不动产和动产过程中,有些决定书是偏向房地产开发商而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因此造成了官民的严重冲突,导致上访、截访以申诉、上诉等案件困扰着接访部门和喊冤叫屈者。由此可见,因干预导致的物权变动不是小事而是大事,其远远比民事主体对民事主体发生的物权变动要复杂、严峻得多。
譬如,农民的土地被地方政府强制征收,每亩地被政府拍卖所得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而农民所得补偿费每亩不超过三万五,有的甚至于区区几千元,到头来农民们失去了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与家园,做工也无份、社保也无望,这种政府决定书谁也不服气啊!又如,城市房屋拆迁中,全由地方政府和拆迁队说了算,所补偿的经费或者房屋全都无济于事,有的地方甚至于引起了血腥拆迁、以暴抗暴和大规模恶性案件发生,这种政府决定书谁也不服气啊!
二、再论物权变动生效的主体与对象
因干预导致的物权变动定义的内涵已经部分地涉及到物权变动的生效,而其外延是更加广泛的。下面作些简单的补充。
1.物权变动生效的主体与对象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是强制生效的主体。
其中,仲裁委员会的强制性,是指法律文书权威的强制性——由败诉者负责赔偿损失,并弥补胜诉者的损失。但是,仲裁委员会没有强制查封冻结资产、抵押拍卖资产的权利,没有以威权对付赖账的被制裁者的权利;人民政府所作的征收决定等,不完全是强制性的决定,很多是赎买式决定,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只有人民法院才是全权强制性生效的主体,人民法院设立了执行局,可以行使查封冻结资产、抵押拍卖资产的权利,以威权对付赖账的被制裁者的权利。除此以外,人民法院还有代表人民查抄、没收犯罪分子的不法或者包括部分合法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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