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民事要事的应用。主要是指在普通物权法方面的应用,其次是在担保物权法方面的应用。
干预生效在民事上的应用,是十分广泛的。大到上百亿、上千亿元的经济纠纷,小到家庭离婚的个人私事。寻求解决的最好途径是找法院。
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和民事案件,是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就民事案件而言,简直包罗万象,经济纠纷、财产纠纷、婚姻纠纷、劳动争议、人事纠纷、行政争议甚至海事纠纷、跨国纠纷等等,都可以通过法院来判决、裁决与执行。法院在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方面,是个司法大工厂,有一套司法流水线。其法律文书的生效,是最权威的生效。
法院干预在民事案件上的例子不胜枚举。
下面举一个小例子。
【例一】离婚诉讼中的物权变动
离婚诉讼中确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某项动产或不动产的判决,分割其动产或不动产的判决、使原所有权人恢复所有权的判决等,属于本条款所规定的设权、确权判决。这些干预,相当于“第三者干预”。
离婚判决所涉及的,有夫妻双方财产或家庭财产的分割,有子女的抚养或老人的瞻养,是物权、人权合二而一的判决。这些是属于婚姻法的范畴,反映到物权法上来,是变更物权,是由变动人身权而招致变更物权。当然,婚姻法以及继续法、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相关部分的规定很详细,但法理不是十分明白。物权法就是要讲“物权变动”法理的,可以弥补其他法律法理不清晰的一面。
离婚判决涉及分割财产,原则之一是采取相对平均主义的做法。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损失,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个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判决涉及分割财产,原则之二是采取相对倾斜的做法。婚姻法第40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判决涉及分割财产,原则之三是针对当事人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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