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各说,以第四种说法和第五种说法最好。许多法学家也是这样评价的。本人认为,以上第一至第三种说法,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不能一概而论。
注释:
①陈华彬《物权法》第102页,法制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②同上书同页,参见[日]久保木康晴《最新物权****》,株式会社芦书房1990年版第34~35页。
③同上书同页,日本大审院判例大正6年3月23日,民录第560页。
④同上书同页,参见[日]柚木罄《判例物权法总论》,1972年9月版。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2条~第38条
相关名词:【物权请求权】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翠华街89号2401室
邮政编码:510630手机:13026889717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