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物请求权问题,集约性与可操作性程度得以提高,物权保护的力度也相应地得到增强。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应用范围非常广泛,特别是在面对变种的或者改良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需要由特定的法律关系来规范与调整,需要有切实的办法来解决比较棘手的问题。
当然,中国物权法的条款较少,一些细节问题没有具体规定,也会产生不利因素。如果说,将《中国物权法》升格为《中国物权法典》,条款数目增加一倍以上,增加侵权责任的内容,是可以解决以上缺点问题的。
第三,它与其他条款一道众星捧月,宣告了“物权法无用论”的失败,坚定了广大群众学习、实践和研究物权法的信心与决心,为把我国建设成物权法制的强国打下了坚实基础。
物权法从起草到出台,到应用,到现在,社会上质疑物权法的人较多,“物权法无用论”曾经一度盛行,现在不排除仍然有人持这种观点。2005年8月9日,本人参加广东省****会法工委组织的修改物权法草案大讨论。大家发言很踊跃,很热烈,提出了大量宝贵意见。在会上,广东省一名陈姓的著名律师直指物权法草案(第三稿)“没有用”,说是它用许多法律拼凑而成的产物,不如不出这种法律,一出就乱套了。当时及至以后几年来,本人也一直怀疑物权法到底能起什么作用。后来,在一年多时间里,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本人向官方提交了几百条建议,全部石沉大海。
9年来,我开始认真学习研究物权法,结果越学习体会越深,越学习越有滋味,已经到了如痴如醉、一发而不可收拾的地步了。我不再认为相信“物权法无用论”了。我不是法律系科班出身的,而我能够写出数百万字的学习心得;我阅读过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数以千计,绞尽脑汁也写不出什么心得出来,唯独能够写出很多的研习物权法心得并形成了巨著,这足以说明了一定的问题了。殊不知,在法学界,出版发行物权法专著是最多的,而且这种势头是经久不衰的,这同样地足以说明了一定的问题了。
几年来,我每次逛新华书店时,注意到购买物权法和物权法法理读物的人越来越多,写作物权法论著的人也越来越多,并且质量越来越好。随着物权法普及工作的深入,人们对于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在内的物权保护制度越来越有兴致,受惠面也会越来越大。
返还原物请求权有很深的哲理和深奥的法理,底蕴与韵味很足,这是一般民法所不及的境界。它与其他条款一道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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