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由简单、个体、局部性的小法定权利,演变为复杂性、整体性、社会性的大法定权利。某种意义上说,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为弱势群体提供了一个好的维权平台,并与制度物权法形成了公平竞争之势,故正确处理公法与民法之间的法律关系,显得尤其重要。
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者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或者方便之处。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权利人的物权恢复圆满状态,使当事人的义务落到实处。排除妨害请求权,亦称财物去除妨害请求权、所有物保持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有嫡亲关系。紧迫、危急、凶险、强烈状态下妨害物权产生的物上请求权,就是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一个升级版形式。当物权被妨害到一定程度,或者当物权面临着一定的险情程度,危及到物、物权的安全时,甚至于危及到人的生命安全时,而产生的应急救济、救援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就属于升级版“排除妨害请求权”,即消除危险请求权。因此,有时候消除危险请求权可以与排除妨害请求权合并行使,此时统称为“排害除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项目,第4~8种即中伤性妨害、侵占性妨害、侵权性妨害、破坏性妨害、消灭性妨害这五种妨害,扩展到一定程度会产生险情,对于险情进行排除的请求权,就是消除危险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包含事前预防、事中除险、事后救济加协商解决问题等几项措施。权利人在遭受重大财产、生命安全威胁时,应当允许他们自行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所谓消除危险的“相对人”,包括施害人、被害人、与危险有关的利害攸关人,其中施害人是责任人,被害人是请求权人,其他关系人是义务人或参与人。其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形成复合请求权,由施害人造成权利人财产损失、生命或健康危害的,施害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由消除危险导致的施工费用以误工费用等费用,则由施害人负担。
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此项规定,包括了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两种物上请求权。因是紧密交叉性概念,有时候可合并为一种物上请求权。或者统称为“排害除险请求权”,或者从以上两种称呼中选择一种(只要贴切)即可。排除妨害请求权方面,主要侧重于妨害物权的事实要件已经发生,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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