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危险请求权”的生效时间,应当从被临险人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时开始算起。此种物权保护请求权兼人权保护请求权,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例二】
计算机受攻击、中病毒是比较常见的受妨害事件,妨害不等于险情,但妨害酝酿了险情。被妨害人已经有了被妨害的知觉,但往往不知道会发生什么危险,更不知道危险的突发性。在这个时候,物权人应当将“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并用,而应当以“消除危险请求权”为主。
例二与例一有些区别,区别点在于:一是例一是有明显征兆的危险,例二的征兆不明显。二是,例一是纯物权的危险,物权法上的各种物权保护请求权,包括消除危险请求权都能对上号;例二是包括纯物权和精神物权在内的两种物权的危险,物权法对于此类双料物权保护特别是精神物权保护没有明确规定。三是,例一在一个物权上产生了多个物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这可能会产生一级、二级或二级以上的“消除危险请求权”;例二也可能不止一个“消除危险请求权”,一个是保护计算机安全的“消除危险请求权”,另一个是保护精神产品或者电脑资料的“消除危险请求权”。
本定义的一个关键词“可能导致”,这是对于大多数潜在险情而言的,但并不排斥“已经发生”特别是“已经连续发生”险情在内。由邻居危险设施引起的险情,多数不是人为的,而是由自然灾害连带引起的。尤其是地震之类的自然灾害,一个地震过后又接着发生地震或者余震。进行型险情、成立型险情,均标志着“已经发生”特别是“已经连续发生”的险情。如果发生的后果是不太严重的,不够格损害赔偿或者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貌之类请求权的,可以维持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变。譬如,数九寒天里,施险人在公共道路上乱泼生活废水,导致他人行路、行车滑倒,但都是轻微伤害,对行人、自行车没有毁损之虞,尽管属于“已经发生”或者是“已经连续发生”的,受险人只能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如果说,受险人有皮肉伤甚至骨伤,或者自行车因滑倒而损坏零部件,才可以升级到损害赔偿或者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貌之类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对于人为的施险和客观的施险(包括自然灾害导致的危险)都是有效的请求权。人为的施险有直接的险情,依据公序良俗等习惯法考量或者裁量,对于主观恶意者可以加重消除危险请求权,对于非主观恶意者可以持平消除危险请求权。但对于客观施险者可以适当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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