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野生动物“修理请求权”的内容,在执行物权法时,应当将内容增加进去。
(3)对于动产文物的修理
上述关于“修”字的解释,有修书、修著作、修文献等意思。“修理请求权”将文物的修理列入其中,实质上是顺理成章的。
文物发掘和保护过程中,有人损坏了陶瓷器皿、金属器皿、土质物件、木质物件、金属物件、纺织物件、纸质物件、装饰品物件、尸体物件、动物尸体物件等动产型古董、文物,相关文物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行使“修理请求权”。
文物的修理,依照文物的物理、化学、生物化学的性质,根据地土文物和水下文物的不同特点,采取结构性、挽救性甚至急救性技术处理。《文物保护法》对于不动产文物的部分“修理”作了规定。物权法关于动产文物的修理,可以弥补该法之欠缺。
文物的修理,是文物保护的重要一环,应当加以重视。
2.对于特定不动产的修理及其请求权
对于不动产物的修理及其请求权,与动产物的修理,有很大不同,往往涉及标的物大、费用大、用工时间长、用工人数多等特点。
(1)对于日常不动产物的修理
不动产物的“修理”,引申义有修缮、修葺、修盖、修建、修造、修正、修补、治理、管理、处理等,与动产的“修理”略有不同。
日常不动产,小到一间房屋、公共厕所,中到绿化场地、过街桥梁、过街隧道,大到整幢楼房、整座大厦,再大到一座大桥、一个港口、一个机场,甚至大到国家自然保护区、整条铁路、公路,往往显得比动产的件面大,
所有不动产的“修理”,应当有相应的维护、小修、中修、大修和翻修的标准,应当按时、按质、按量、按行业标准执行。
对于不动产物的修理请求权,与标的物物权有关的权利人,即可行使。涉及到国家投资的所有权的,由出资的地方政府或者中央政府行使。
(2)对于不动产文物的修理
依据物权法、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归国家所有,是按照文物的价值分级管理的。
文物保护法第7条规定:“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应当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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