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恢复原状等,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应用是非常广泛的。特别是关于问题汽车的召回制度的落实,甚至于质量安全出现在一辆汽车上,厂家会将数十万辆汽车召回修理、重作、更换。
“毁损”的含义,就大多数情形来说应当具备事实要件,而就特殊需要来说只具备“毁损的危险”即可。比如,汽车驾驶座位上安装的安全气囊,是防止人身事故和汽车撞车事故的设备之一,在一万辆车中有一辆不合格,就意味着其他的九千九百九十九辆有“毁损的危险”,并且有人身安全事故的危险,这同样会将其列入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权,或者列入修理、重作、更换请求权,甚至于列入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汽车质量的要求是包括多个部件与零件的,车前杠、车身、车玻璃、发动机等等方面,都可以列入“毁损的危险”的对象来统一规划、统一负责。
在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标志着责任人不光是要对产品质量负责,而且是要对“毁损的危险”负责。日本是个重合同守信用的国家,在日本民法典中,他们特意加进了《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制造物责任法》等法律。这些法律本来是公法的内容,却变成了私法的规定。在日本,政府的汽车损害赔偿责任再保险事业、汽车损害赔偿责任共济保险事业及汽车损害赔偿保险事业,均有系统的法律法令。日本企业敢于大胆地经常实施大规模的汽车召回、更换制度,是有一套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制度和财产保险制度,并且背后有政府的大力支持和财团的大力资助。否则,汽车企业如果面对无援助的召回几万辆、几十万辆汽车那是会赔穿的。日本政府和日本运输大臣深知放水养鱼和汽车“毁损的危险”的大道理,更能够将“召回制度”和更换汽车制度当作一项大事来抓紧抓好,从而树立了日本汽车在全球消费者的良好形象,一直占据世界汽车市场的很大份额。
二、一般分类
更,即更改、更新、更替;换,即改换、替换、交换。更换,即为更改、更新、更替、改换、替换、交换而变换、撤换。
更换的请求权,是基于被毁损标的物而提起的更改、更新、更替、改换、替换、交换而变换、撤换的请求权。对于不宜于修理、重作的或者修理、重作不合格而报废的被毁损标的物,权利人均可行使更换的请求权。
1.更改的请求权
此类请求权,在知识产权方面使用得较多。如著作权人的书籍、文章、字画、雕塑被剽窃或者被篡改,著作权人可以行使更改、停止侵权的请求权。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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