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的保护。包括制止侵害财产权、妨碍财产权的决断保护,对于危险状态的财产权决断保护,对于被移转被侵占的财产权保护,对于原状被破坏的财产权保护,对于被侵权的财产权保护。二是对于债权的保护。包括对于被侵权的财产权保护,对于合同违约的财产权维护;三是对于人格权的保护。包括对于人的健康与生命权的保护,对于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的保护,对于被侵权的精神财产权保护等等。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请求权、赔礼道歉请求权和支付违约金请求权等,基本上是源于习惯法而成就了成文法,将财产权保护方式与人格权保护方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且通俗易懂。
3.从性质上划分,两种保护模式的性质有所不同
物权法的物权保护模式与民法通则的财产权保护的区别,有以下特征:
一是针对性有所不同。物权法是确认、保护和利用物权三位一体的,保护物权从确认物权开始,针对林林总总的几十种物权分类确认、分类保护;民法通则是保护财产权、债权、人身权三位一体的,其中,保护财产权从制止危害开始,追究侵权人的过错与过失,针对财产权的损害程度进行分类保护。
最大不同点在于,物权法不以所有权保护为唯一目的,物权等级森严,他物权的保护占有很大的比重,特别是在不动产的财产保护方面,土地使用权的保护一直占主角地位。民法通则几乎以所有权保护为唯一目的,不太关注财产权的等级,他物权的保护相当薄弱。
二是选择性有所不同。物权法在同一标的物上,介于保护物的价值、物的权利还是物的债权上可以作出1~3项或以上的选择,比较机动灵活,2项以上权利双重性保护或者3项以上多重性保护出现的几率较高,实物补偿和物权补偿比较普遍,价值补偿为辅助性手段;民法通则在同一标的物上,财产权保护的主体、客体相对固定,可选择的余地不大,几率也较小,基本上局限于价值补偿的层面上,涉及到实物补偿的较少,涉及到物权保护的更少。
三是决定性有所不同。(1)对于责任主体的追究:物权法并不怎么关注侵权责任人的主观过错和主观过失,民法通则关注侵权责任人的主观过错和主观过失;(2)对于诉讼时效的追究:物权法的诉讼时效比较宽大,有些甚至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排除危险)。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比较紧张,受诉讼时效限制;(3)对于损失的补偿:物权法可以将某些间接损失作为补偿对象,甚至其补偿数额往往比直接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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