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1254:返还请求权。
11.权利质权部分
1277:以强制执行求偿。
以上请求权,未将德国物权法以外的物和物权请求权列举在内。即使如此,明规的请求权已经高达26种,隐形的请求权超过9种(很多没有列举在内),两者高达35种以上。
二、请求权的时效
1.土地登记部分
898:更正请求权的无时效性;902:已登记权利的无时效性。
2.相邻权部分
924:相邻权的无时效性。
3.动产取得时效
939:取得时效停止;940:因丧失占有而中断;941:因主张所有权上请求权而中断;942:中断的效力。
4.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部分
1002:费用请求权的消灭。
动产1个月时效,土地6个月时效。
5.用益权部分
1057: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所有人因物的变更或减损而享有的请求权,以及用益权人的费用偿还或设备取回许可请求权,经6个月时效消灭。使用出租人赔偿请求权时效的消灭与此相同。
6.质权部分
1226: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经6个月时效消灭。使用出租人赔偿请求权时效的消灭与此相同。
本文之所以要引用许多外国的资料,这是因为,我国的物权保护模式是处于初步的和试验性阶段,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将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当问题不好解决时,可以参照外国物权保护的模式,补充我国物权保护模式之不足。
三、物权保护与诉讼时效
物权保护与物权限制,是贯穿于物权法的始终的。而诉讼时效的限制,是最大程度的限制。
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对于权利人请求权的时间和效力的限制,甚至于是软剥夺。至于怎样设计诉讼时效,法学界至今仍然存在争议。本人认为,我国民法和物权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偏紧偏滥,有些地方应当改进,能够放宽的一律放宽,能够解套的一律解套。在这里,先不说民法上的诉讼时效,仅将物权法的诉讼时效,与外国的诉讼时效对比一下,看看有些什么不同的地方。
【重点分析】中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十五日内”的诉讼时效
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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