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无权占有、恶意占有或者侵权占有相对立。是所有权基础建设或者基础代谢式的权能,是财产所有权人能够直接行使所有权的一种体现。依据国际上的法例,对于动产,除非有相反证明,占有某物即是可以判定占有人享有该物所有权的标准之一。
2.使用权能
使用权能,这里是指所有权人对财产自主性运用或者合理利用的权利的能力,区别于他项物权人非自主的或者其他形式的使用权,与无权使用、侵权使用相对立。所有权人使用自己的物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对于他人不产生妨害的情势下才是自由的使用。经济领域的使用权主要表现为功利性使用权,有时候也有非功利性使用权出现,其物权价值往往高于生活领域的使用权,故两者之间物权化保护的方针、运行机制以及侵权责任等还是有一定差别的。
3.收益权能
收益权能,这里是指所有权人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而取得经济效益的权利的能力,区别于他项物权人非自主的或者其他的收益权,与无权收益、侵权收益相对立。收益权是所有权人一项核心作用的权利,是财产保值增值的一种积极性权利,也是开展物权运动、建立物权关系的最有力的保障。在物权杠杆和经济杠杆作用下,所有权人经过自己亲自的工作或者财产交易,或者通过收益租赁、委托利用等方式,行使直接的或者间接的收益权,享受所有权的实际成果。不过,属于纯生活消费或者不交换兑现之类的物品所有权人,并不一定要行使收益权,可以将其变更为“受益权”。
3.处分权能
处分权能,这里是指所有权人对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最终的处置权的能力,区别于他项物权人非自主的或者其他的处分权,与无权处分、恶意处分相对立。享有独立自主性的处分权,是所有权最具代表性和最有特色的权利之一,用益物权、用益权、单一占有权或者享用权等他项物权均不具备这种“独立自主性”的权利,信托式或者制度信托式处分权均属于“亚处分权”或者“准处分权”。经济领域中的处分权,是在财产的交易或者物权的交易中经常发生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或者为了抵偿债务。日常生活领域中的处分权,是在物品或者钱财的消费中经常发生的,主要目的在于自己或者并与关系人享受处分或者消费财产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是所有权人反时针运转的,处分权的发生意味着消灭所有权的开始,处分权的终结意味着消灭所有权的结果。
应当指出的是,以上四种所有权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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