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规范、调整、限制占有权,是物权关系法中经常遇到的棘手问题。正因为占有权是最基本、最活泼、最广泛的权能之一,也容易与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建立物权联合体,广泛分布在每种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中,才容易出现鱼龙混杂的不利因素和混乱的局面。甄别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自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功利性占有与非功利性占有、普通占有与法锁占有、长期占有与短期占有以及是否信托式占有等占有形式、占有性质、占有关系、占有权限,成为物权关系法中经常性的任务。在所有权人疏于防范、控制、跟踪监理的情势下,违法犯罪分子会以占有权为跳板,进而篡改占有权为所有权,对于所有权人进行实质性的侵害。客观情况下,占有权是很容易与所有权混淆的,因为占有权很容易伪装成所有权,使得善意取得人误信无处分权人的占有权是所有权。甚至于有的国家有的时候将所有制中的占有权直接定义为“所有权”,造成了更大程度上的混乱局势。如旧版《现代汉语词典》中的“所有权”定义就是这么规定的。
占有权也是所有权最具具标志性权能之一,是行使所有权的现实基础,同时是实现资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前提。占有权可以为所有权人自主独占(支配),也可以为所有权人与他物权人共享(管领)。通常情势下,资产一般为所有人亲自占有,即所有权与占有权二合一;但在特定条件下,占有权也可以与所有权分离,形成为非所有人享有的权利。自主独占的是静态的或者封闭的占有权;与他物权人共享的是动态的或者开放的占有权,是由自主占有权(法认占有权)与他主占有权(事实占有权)组合而成的合同占有权。
关于占有权的定义,主要是从普通物权法角度来简单定义的。在所有权中心论框架下是相对自由往来的基础性物权,较少有公法的限制和法锁的牵涉,故所有者的占有权能够相对独立自主,他物权者的占有权取得的机会也较多。然而,在担保物权法之债权中心论框架下,对于普通物权法的占有模式进行了重新规范与调整,占有权只不过是过渡期的权利,他物权者的占有权可以依法压制所有者的占有权,民法和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均有所增强。更有甚者,在制度物权法之公共利益中心论框架下,所有者或者制度信托所有者的占有权大多数为固定、半固定的控制权,对外和对内的限制程度大大加强。除非在一般流通领域或者分配制度上会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占有权方式接轨,是不会轻易成立合同占有权的。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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