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控所有权、一般所有权、信托所有权和制度信托所有权等全部的所有权应有尽有。所有制关系法是龙头关系法,不仅仅规定各种所有制在整个社会的不同地位与作用,而且会规定各种所有权在各种所有制中所起到的不同效能。
所有权关系法之所有权性质,有以下几个特点。(1)承上启下的传递性。所有权会传递所有制中的一些物权信息,而且会将自己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物权信息传递给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等他项物权人和债权人,从而有条不紊地开展物权活动。(2)权能的全面性。所有权的权能是最全面的,可以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得自由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如电动机一般的带动各种普通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各种债权一起运转,产生各种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3)整体性与恒定性。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具有整体支配的权利,这种支配权可以由主物及于从物。所有权无法锁牵累时,不罹于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的期限。(4)弹力性与现代性。所有权人可以将自己拥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下放给用益物权人或者其他的物权人,合同届满后或者发生对方毁约时可以收回下放的权能,从而回复自己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根据现代社会发展的情势,权利人可以发展新的所有权,如发展无形物所有权、派生性所有权等。
二、一般性质
所有权的一般性质,即普通物权法中所有权的一般性质,是各种所有权应当具有的普遍性性质。
1.自主性
所有权的自主性,又称所有权的独立性。体现在所有权人能够依法自主占有、自主使用、自主收益和自主处分的四大自主权上,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支配与自主管领的统制权,并非简单地归结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种权能的总和。所有权最本质的属性就是自主性,因而它是完全自主的自物权。
2.排他性
所有权的排他性,又称所有权的斗争性。体现在所有权人依法自主行使其标的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排除他人的干涉包括排除干扰、妨害、设险、危害与侵占,排除他人对于物和物权的不法侵害。根据“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只能在一个物之上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物上不能成立上下级的或者多级的所有权,也不能成立多样式的所有权;并且,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物,不能将两个物合并为一个物的所有权。当标的物的所有权一旦确定,所有权的变更、转让须依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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