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言难尽的。现代以来大陆法系的民法中,将所有权定义为一项权能、二项权能、三项权能的和综合权能的应有尽有。对所有权的定义都这么不科学,对用益物权的定义更遑论科学了。
实事求是,本人确实不知道“用益物权”这个词语是谁发明的。也不知道中国物权法之“用益物权”与西方物权法之“用益权”到底是不是同一个概念。西方物权法之“用益权”出现的次数很多,而“用益物权”出现的次数是罕见的。并且,中国物权法是将“用益物权”独立成编的,西方物权法没有将“用益权”独立成编。如德国物权法之物上用益权、权利用益权和财产用益权。只不过是第五章“役权”中之一节。
3.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等级编制
(1)等级编制
本文作者认为,权利人拥有、利用土地的权利,可以分为以下五大类型:
第一类:土地所有权,指主土地权利人对于自己的土地具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不受限制的权利。
第二类:土地用益物权,指从土地使用权人对于他人的土地拥有占有、使用、收益的受限制的权利。
第三类:土地用益权,指次从土地权利人对于他人的土地拥有使用、收益的受限制的权利。
第四类:单一土地使用权,指一般土地权利人对于他人的土地仅有使用、并不用于谋取经济利益的受限制的权利。
第五类:土地享用权,指一般土地权利人直接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不用于谋取某种经济利益的受限制的权利。
以上五大类土地使用权,实际上代表了五个档次的土地权利,从权能、权质上分类,第一类为第1档土地使用权,第二类为第2档土地使用权,第三类为第3档土地使用权,第四类为第4档土地使用权,第五类为第5档土地使用权。第1档为高级土地使用权,第2档、第3档为中级土地使用权,第4档、第5档为低级土地使用权。只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的是自己的土地,其他四种土地权利人利用的是国家的土地。其中,第二类、第三类土地权利,属于土地经营权。
将以上五级土地使用权换成不动产使用权,基本道理是一样的。土地的使用权比较其他不动产的使用权,相对要复杂一些。
以上的“受限制”,是指受所有权人所下放物权力度的限制。
动产权利的权能大致情形是这样的:
第一类:所有权,权利人对于自己的动产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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