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保护公民私有的财产和继承权”。显然,原来没有关于征收、征用方面的规定。修正以后的宪法第13条,将征收、征用这种半强制性措施,甚至剥夺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也成功加入,与前两款形成剧烈反差。
许多民法上的新条款,是在宪法启动以后才花样翻新的。宪法也就成为追逐新潮流、开创新原则的开路先锋。
可以说物权法本条款的出台,直接受惠于宪法新13条“公共利益原则”、经济补偿原则或者物质补偿原则。
2.物权法关于征收的抽象规定
物权法本条款以及第四十四条关于征用的规定,尽管条文较长,仍然是抽象规定,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的概念,如何对于权利人的经济补偿或者物质补偿,这些没有具体规定。
本条款首款,规定了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前缀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何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至今仍然成为最抽象最棘手的新产品之一。
本条款二款,列出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的名单,但具体数额抽象掉了。
本条款三款,列出了征收房屋与拆迁补偿,要保障被征收个人的居住条件的项目,但具体数额抽象掉了。
本条款四款,列出了几种贪污腐化现象对于弱势者的损害类型及其被征收人的请求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但具体追究方法抽象掉了。
鉴于物权法本条款及其它条款相对抽象的规定,在遇到征收或者征用的具体问题时,可能需要参考其它法律来解决实际问题。
3.土地新政关于征收的具体规定
关于征收的具体规定,《土地管理法》比较集中地作出了规定。该法于1986年6月25日六届人大十六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9日、1998年8月29日和2004年8月28日有共三届****会作了修改。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它法,可以称之为“土地新政”。
土地管理新法现存设86条,该法的《实施条例》共46条,互为配套工程。
以下简要列举《土地管理法》第五章“建设用地”的主要梗概。
第43条:建设用地的申请;第44条:农用地转用途的审批;第45条:国家建设土地征收使用;第46条:征地方案的实施;第47条:征地补偿。条文如下。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