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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33-1(第2节)

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同时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国防与战争动员等非常时期的非常需要,也是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依据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征收不动产和征用动产、不动产的主持人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处理好公共利益或者征收、征用与被征收或者被征用人的利益关系,维护贡献者、弱势者合法权益尤为重要,是征收人或者征用人应尽的职责。

二、公共利益的分类

在城市土地所有权双重所有的情况下需要界定“公共利益”,在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一元化情况下也要界定“公共利益”。因为政府作出征地经济补偿金额的依据,首先是要分清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按照不同属性分别进行合理补偿。一方面,是为了制止政府滥用权力,另一方面,是为了被征地集体和个人的补偿落到实处。我们可以吸收世界各国的经验,妥善处理问题。

如《日本土地收用法》第3条,将公共利益列举为51项条款,逐一加以规定。“台湾地区现行土地法”规定,土地征收的目的有二:一为兴办公共事业;二为特殊的经济政策,但以法律规定者为限。前者具体内容包括:①防备设备;②交通事业;③公用事业;④水利事业;⑤公共卫生;⑥行政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他公共建筑;⑦教育学术及慈善事业;⑧其他由政府兴办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

关于国家征收、征用土地,八二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征收的目的,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应当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我国许多学者一致认为,为了防止权利滥用,应严格限定公共利益范围。公共利益包括公共目的和公共用途的使用,并对公共用途采取狭义上的从严解释。以国家行为或代表公众利益为限。在使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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