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足额补偿原则、关注农民的社会保障原则、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依法拆迁补偿原则、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原则。这个条款的内容与字数不多,也不是为了专门讲原则的,无意之中流露出这么多的原则,说明了该条款的特别规定是多么的重要?
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取得集体、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的特殊行为。征收的主体是国家,通常是政府部门,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从被征收人取得土地、房屋等财产,被征收人得服从。但是,政府部门必须遵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这是最起码的要求。
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过程中,当事人欲将消极所有权或者消极使用权改变为积极所有权或者积极使用权,使有限的不动产资源充分发挥更大的利用率与社会效益,同时使得被征收人的权益得到有效地保障,关键在于正确地规范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正确处理好公共利益与经济补偿的物权关系,平衡物权关系的杠杆作用就是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
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是物权法的重要概念之一,但又是一个非常棘手的概念之一。在这种情景下,人们要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科学的认识,既要做到公共利益优先,又要做到合理补偿不误,只能运用公平、公开、公正这个总原则来作为法律的天平进行权衡轻重与利弊,特别是要防止征收过程中发生各种徇私舞弊、贪污腐化等现象的发生。过低的和过高的经济补偿,或者假公共利益而济私,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物权赎买行为。
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是公共物权确认、成就和保护的基础。几乎每一个居民与这个活菩萨或多或少地受牵连,故而成为“明星级物权”。既然如此,我们不得不认真对待。
既然公共利益这个东西那么重要,那么提得起放不下,既然至今无人表态,也没有人登高呼唤,那末,我们私下座下来合计合计也是不犯法的。
首先,公共利益这个东西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有许多人经常将它挂在嘴上,勾起人们好奇心。久而久之,听到多了,猜得久了,多少有一点悟性了。其次,公共利益这个家伙有时候使部分人受益,却使部分人受到冲击,正反面和反正面的比较是容易的了。最后,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大家也就凑足了几条ABCD、甲乙丙丁了。
到如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实在没有办法了,就请个神仙来评评理吧。这个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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