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上级直至中央政府。这是技术和程序的问题,是容易解决的问题。
第二,“物权奖励制度”是特定的制度,应该说,与精神文明建设不发生冲突。
过去我们讲得最多的是社会主义主人翁精神,集体主义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大公无私精神,团结互助精神,尊老爱幼精神,雷锋精神等等,这些当然没有错,当然永远是适用的,这些仍然是民族精神的核心力量,是精神文明的柱石。这些精神文明建设永远是不会过时的。
但是,一定条件下精神可以变物质,一定条件下物质也可以变精神,两者之间没有一道鸿沟,不是根本对立的。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是可以相辅相成的。
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的动员,当然离不开精神的动员,精神动员才成就许多英雄的集体和英雄的人物,成就了抢险救灾的一个个辉煌业绩。也需要物质的动员,物质的动员才成就了抢险救灾的效率和速度,成就了人们或者说更多的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面对公共利益、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的动员,面对物权奖励制度,我们不应当拘泥于一种鼓励形式,有两种形式总比一种形式好。
第三,“物权奖励制度”是特定的制度,应该说,与姓“资”姓“社”没有必然联系
物权法本条款的“物权奖励制度”,是相对于特定对象、特定范围的奖励制度,因而是有限度的奖励制度。
物权法的三大法则,是确认物权法则、保护物权法则和利用物权法则。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的动员,是为了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充分地利用其物,发挥标的物在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中的效用。如果只顾物的效用,而不顾物权人的权益,难以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充分地利用物,发挥标的物在应急教授中的效用。
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中的公共利益,不是哪个国家的专利。无论是姓“资”或者是姓“社”,都需要抢险救灾,都需要保障灾区最基本的人权。譬如,国际红十字会参与抢险救灾,从来是不分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的。中国红十字会也概莫能外。
将物权法本条款的物权奖励制度当作一种法权制度来讲,也许是可行的。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官本位、多级工资制是客观存在的,这就是法权。列宁说过:“在第一阶段,共产主义在经济上还不可能是完全成熟的,还不能完全摆脱资本主义的传统或痕迹。由此产生一个有趣的现象,这就是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还保留着‘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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